| 根据中央、中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贯彻“治党务必从严”的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我部门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尽职尽责地工作,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特定此制度。 |
一、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论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纪委会议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两个务必”,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做到令行禁止。 |
二、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局领导班子在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上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职权,带好班子,带好队伍。 |
三、党员干部要秉公尽责,实事求是,洁身自律、从严 要求。在执行公务中,要按党的政策规定和部门的规章制度办事,不得乱用职权,上推下卸,以权以职谋私。 |
四、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地严格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搞特殊化,要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子女,管好下属工作人员。 |
五、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自觉接受党内外、局内外群众的监督。 |
六、党员干部都要牢记“两个务必”,牢记党的宗旨,廉洁高效,遵纪守法。坚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清正廉洁、洁身自好。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执行上级规定标准,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组织旅游或变相旅游。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品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七、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略,按照《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各级干部,做到依法规办事,不徇私情,严格遵循《条例》规定的六条原则、标准、程序,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坚持做到“十个不准”。领导班子对选拔任用干部要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
八、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有效使用行政事业经费,做到不违规违纪。认真执行中纪委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财务预算管理、基建工程公开招标和跟踪审计等制度规定。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严厉惩处做假账、开假发票的行为,严禁设立“小金库”。 |
九、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风廉政责任书、对国债资金的使用,基层财务的管理,气象服务工作中责任的履行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贯彻落实,要严格掌握,对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
十、各级党组织要坚决维护党章和党的法规的严肃性,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党员、党的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经常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严格依纪依法查办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
十一、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检举控告,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案件。必须秉公执法执纪,按原则程序办案,不准有意包庇或敷衍搪塞,公开办案原则,公开办案结果,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
十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实施有效监督,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每个党员,特别是局级领导干部必须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执行纪律的情况。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地置身于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党组织每半年要对领导干部参加组织活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结果公布于众。
(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事先要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通知上级党的组织部门和纪委,并在会后将会议纪录发言提纲等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委审阅。
(三)、坚持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制度,每年在领导干部向党内外群众作完述职报告的基础上,评议领导干部依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要求,对局领导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民主考评。
(四)、建立举报制度,民主协商对话制度,建立党风意见和党员违纪举报箱,每半年定期召开领导干部与群众对话会,邀请工、青、妇等有关组织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听取群众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纪检、监察机构对本部门的党员、干部实施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检举揭发,依法行使检查、调查、处理、建议权,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把党员干部廉洁与否作为评议、考核、使用的一项重要标准,并向人事部门建议,不廉洁的不能提拔使用,坚持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查处,按照干部管理制度权限和程序,分别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保证党风廉政制度的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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